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在诉讼离婚阶段吗?
涉及家暴案件,部分案件经由人民法院出面依法处理,如被家暴当事人申请离婚诉求的民事案件。
新规出台后,是否意味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必须为正向法院申请离婚诉求的当事人?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小明对此作出了专业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是否诉请离婚无关。”即只要当事人面临家暴现实危险,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都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保护令的情形有哪些?
在现实家暴案件中,市民通常以为反家暴对象只发生在夫妻之间,其实不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可见,儿子打父亲、继母打继女、主人打保姆等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及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都在适用法律范围内。
“该法的出台最大意义在于在全国范围内出台了综合性的反家暴法,更为全面地制定了规范。”曾小明副主任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认为该法的出台对处理家暴案件起到实质性的可操作作用。一方面可以明确责任、多部门合作,进行反家暴预防;另一方面该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所规定的告诫书和保护令制度都将会对受害人形成切实的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向公安机关报案有何不同?
《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作用各不相同。”曾副主任分析称,向公安机关报案则是不法侵害事件已发生,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是家暴行为发生后的维权途径;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是防止侵害人继续侵害受害人,起到预防受到侵害或再次侵害的作用,并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措施,让保护行为更具象。
“最好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方式便是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市妇联一名工作人员说,家暴受害人遭受到侵害时,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受害人所在地的社区、村委等相关的妇女维权机关,以及向双方长辈、村委干部寻求帮助。情节严重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这为后期请求离婚或争取赔偿等家暴处理提供有利证据。
原标题: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受理后,情况紧急的应在24 小时内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