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玉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玉林的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驻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我市选举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三)市四届政协委员;
(四)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副秘书长;
(五)市委副秘书长,各部委办局各1名主要负责人;
(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各委办局各1名主要负责人;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九)玉东新区、玉柴工业园、龙潭产业园、健康产业园工委和管委主要负责人;
(十)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公司各1名主要负责人;
(十一)市人民团体各1名主要负责人;
(十二)驻玉中直、区直单位各1名主要负责人;
(十三)驻玉部队主要负责人;
(十四)驻玉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
(十五)市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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