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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落地”玉林,惠及600万参保市民

2015-11-26 08:55:13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陶继军 通讯员 陈家蕾 李运杰

   重大疾病高额的治疗费用,常导致很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也是影响群众生活幸福的一大“痛点”。

   为破解这一难题,早在2012年广西便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而从今年开始,包括玉林在内的广西未列入城乡居民大病养老保险试点的7个市也全部启动大病保险工作,年内广西范围内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

   广西的“大病保险”主要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而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平台依法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定。日前,记者从市保险协会获悉,在广西第三批实施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竞标中,太平人寿广西分公司中标玉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玉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项目将由太平人寿承接。而这也意味着大病保险真的“落地”玉林了,大病医保将在我市全面发挥“兜底”作用,破解因病致贫返贫“痛点”。

   而这一政策,据初步估算,将惠及玉林市逾600万人,包括全市城镇居民参保58.53万人和新农合参合544.61万人。惠政涉及范围广,市民疑问也不少,为此,记者收集了诸多热点问题,请有关部门逐一解答。

  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哪些人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

   已参加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缴纳了当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保费的城乡居民(含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怎么支付?

   大病医疗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个人不再额外缴费。

  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有效期是如何设定的?

   2015年城镇居民及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有效期是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因停保、欠费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期间,也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参保居民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急诊留观医疗、住院医疗、参保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并经城镇居民医保支付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

   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在新农合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不予支付范围包括:执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的通知》(桂卫发〔2014〕2号)标准以及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要求。

  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设定的?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偿后,其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城镇居民10000元/新农合6000元)的部分,由乙方按赔付比例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大病保险补偿。赔付具体比例如下(表格):

   到外地治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转外治疗的,按《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2号)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转自治区外治疗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新农合参合人员在统筹区域外治疗的,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试行)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4〕3号)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内治疗的,报销比例按上表执行,需转自治区外治疗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是否一致?

  两者是一致的。

  玉林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服务点在哪里?

  筹备中,即将在玉林各区、县社保或农合中心开设合署办公服务网点。

  办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需准备哪些材料?

  ①参保证明(医疗证或农合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③赔付的参保(合)人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复印件上需注明开户行及开户网点,开户银行仅限于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及广西农村信用社中的一种。

  “大病保险”新政补充说明

   1.被保人是未成年人的,可由其父(母)作为申请人,须提供父(母)的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人户口本及出生证;

   2.被保人已身故的,其法定继承人为申请人,需提供被保人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由所有法定继承人签署领款声明书并指定其中一人为申请人和领款人,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法定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3.被保人因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回乡或年老体弱、身患重病而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需填写《委托办理授权书》,受托人与被保人须为同一户口本内其他家庭成员(如其他家庭成员与就医参保人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派出所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并提供关系证明、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记者 陶继军 通讯员 陈家蕾 李运杰)

(原标题:大病保险“落地”玉林惠及600万参保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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