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企业借款能否主张还本付息?

2015-10-23 09:50:12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莫婉莹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在社会上已是公开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但其效力问题,却在法律界有着很大争议——

   企业发生资金困难能否向其他企业借款呢?约定还款利息是不是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在当下的经济环境,着实让很多企业家为难。一般来说,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被认定为非法的,也就是说,企业之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虽然近年来,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有所松动,但是,企业之间借贷还是充满了风险,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广西某投资公司与被告玉林某汽车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

   资金困难 企业借贷“过冬”

   2013年6月17日,玉林某汽车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广西某投资公司借款13万元,期限为2个月,并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借款期满后,玉林某汽车公司要求延长借款期限并承诺按原约定支付利息,广西某投资公司也同意了。

   但一段时间后,玉林某汽车公司认为利息过高就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广西某投资公司认为玉林某汽车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玉林某汽车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法院认定 借贷合同违法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西某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的投资、汽车租赁服务、水泥熟料的销售,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广西某投资公司与玉林某汽车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双方约定支付利息无效。

   按法院判决,玉林某汽车公司应当返还借款本金。根据公平的原则,玉林某汽车公司占用广西某投资公司资金期间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负责任,支付利息给广西某投资公司(利息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法官解析 企业借贷风险大

   法官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在社会上已是公开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但其效力问题,却在法律界有着很大争议。目前企业借贷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均以无效来认定合同效力,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比较普遍,借贷纠纷案件有上升趋势,而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如何认定,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慎之以慎,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企业也应当遵守国家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的业务,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莫婉莹)


原标题:企业借款能否主张还本付息?


责任编辑:钟丹丹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借贷
  • 睡宝从崛起到陨落的教训(2017-12-21)
  •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