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讯 日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办小学午托班宣传“法**功”的案件,杨某(男)、李某(女)夫妻因利用开办的小学午托班向十名小学生宣传“法**功”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六个月和三年。
经审理查明,杨某是一个70后,1996年开始参加“法**功”邪教组织,1999年被劳动教养两年,之后仍执迷不悟,于2002年再被劳动教养三年。但杨某仍一如既往,于2007年1月17日因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2013年杨某与李某结婚。李某于2009年开始租用玉州区某社区一幢居民楼,开办玉州区某少儿业余学校,与杨某结婚后,夫妻两继续以全托辅导的形式,招收了附近小学的学生。杨某自2013年开始,陆续利用在午托学校的工作之便,对招收的卢某、杨某、陈某等十名小学生,以当面练习“法**功”,劝说退出少先队,谎称练习“法**功”对身体有益等多种形式,宣扬、传授“法**功”邪教内容,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李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不阻止,不向学生家长和政府部门报告,容留杨某作出上述所为,后来甚至共同宣扬、传授与“法**功”邪教组织相关的内容。2015年1月,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在该午托学校内查获《九评共产党》、《大陆大法弟子写的文章》、《法轮大法》等书籍、资料、光盘421份(册),电脑一台,U盘一只,在电脑上发现存储有《法轮大法好》、《洪法》等电子文件资料1512份,U盘上存储有内容为《同化法光》、《庆祝513》等电子文件资料221份。另从小学生陈某处扣押了杨某发放的“护身符”一张,从林某、卢某处扣押了杨伟发放的光碟。
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现在在小学附近的午托班很多,家长应多注意孩子的表现和物品,及时和孩子沟通,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班向自己的孩子灌输不良思想或侵犯人身权利。(李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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