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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互发网络红包不征税

2015-08-21 09:14:52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见习记者 许佳佳 实习生 梁志晶 梁华

   日前,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内部文件在网上盛传,关于网络红包征税的问题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虽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发出正式的通知,但却引起了网民们的广泛关注。

  网友热议:有人点赞有人弹

   网络发红包早已不是新鲜事,特别是这两年的节假日期间,发红包、抢红包着实活力一阵。个人互发网络红包需要缴税吗?企业派发红包要不要收税?网友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

   @微微若尘:两种都应该收,微信发红包本来就存在很多问题,还有人利用微信红包赌博,而且通过网络发红包是人类太过于依赖网络,收税可以控制微信红包失控的发展,支持收税。

   @丘泽宇:实质跟发实体红包差不多,个人发红包,没有产生商业行为,也没代表哪个单位。我觉得是相当于私人间的私房钱来往,就没有纳税的必要。抢红包就像玩游戏,抢到了或者抢到多钱的会很开心, 没抢到也没什么。总之就是能促进交流吧,大家开心一下。

   @冬季在下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微信红包,带有一种比较娱乐性质,金额不会太大,可能也就那么几分钱,何必要收税呢?

   @曾晴:表示不理解,为什么企业就要缴税。个人和企业都不缴税,红包的性质不应该加入缴税,个人表示不理解无语……

   @达达海:微信发红包是闲人做的,直接给现金才让人更有满足感。我不发微信红包,也不抢红包。不过觉得发红包本来是一件挺好的事,上交税都亏本了,谁愿意啊?

   个人互发网络红包不征税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确实在7月2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但该《通知》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内部工作规范性文件。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对此明确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偶然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互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范围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态:个人互发网络红包不征税。

   获得企业红包才收税

   该《通知》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是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方税务机关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原标题:网民这下放心啦 个人互发网络红包不征税)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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