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二手房贷款个人被交千元评估费 银行或涉嫌转嫁成本

2015-08-14 09:03:44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李东燕

   到银行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却被要求交纳一笔房产评估费,这遭到贷款申请人的质疑:到底这笔房产评估费该由谁交?贷款申请人或是银行?律师认为,非经双方平等协商,贷款人承担评估费不妥当,银行或涉嫌转嫁成本。

   二手房主:要拿到贷款,须先掏千余元评估房产价值

   前不久,市民梁先生看中了广场东路的一处面积为110平方米的二手房,因为手头的钱不够,需要办理贷款,才能购买。

   于是,他到市区内一家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在递交贷款申请前,银行信贷科的工作人员除了仔细询问梁先生的收入及个人信用等情况外,还要签署一份房产评估委托书,要求梁先生交房款总价的千分之三评估费(以其购买房产评估总价为50万元来算,即1500元)。

   为了尽快拿到贷款,梁先生无奈认可了银行的规定,当即交了1500元。随后,银行提供几家评估公司的电话,让梁先生自行联系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经过评估公司上门评估之后,梁先生这才顺利地得到了这家银行的贷款,如愿买到了心仪的二手房。

   后来,梁先生经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得知,他交的这笔评估费,本应由银行承担。

   然而,事情已尘埃落定。梁先生表示,其实,银行的这种评估交钱的约定,是利用贷款申请人急需贷款的心理,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并在相关协议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委托费由贷款申请人承担,从而将评估费转嫁给购房人。

   随后,记者走访了多位二手房买家,他们均表示,要顺利拿到银行贷款,个人必须交一笔房产评估费进行房产评估。

   中介、银行:办理二手房贷款,房产评估费免不了

   记者以要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名义咨询了二手房中介及某银行信贷科。

   玉林某二手房中介的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申请二手房贷款必须要交一笔房产评估费,评估过房产总价,才能顺利办理贷款。而按照相关地产评估公司的收费标准,房子的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按照房子评估总价的千分之三收取,如果房子的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则按照房子的评估总价的千分之五来收取。

   人民中路某银行信贷科的工作人员表示,贷款人申请贷款前,肯定要先交一笔房产评估费给房产评估公司,让专业的房产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价值评估,才能顺利办理贷款。当然,这笔房产评估费并不是交给银行,而是交给房产评估公司。至于评估公司的选择,银行和几家固定的评估公司进行长期合作,贷款人可以在这几家公司里面选择,原则上不允许申请人自己找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此外,房产评估费按照房产评估总价的千分之三收取。

   “为何不允许自己去找评估公司评估?”记者问。

   “你可以在我们选定合作的几家评估公司选择,毕竟这几家评估公司都是符合银行的评估条件的,其他评估公司不一定具备评估资质。”某银行信贷科的工作人员回答。

  相关规定:谁委托谁付费,评估费原则上应由银行承担

   记者查阅资料得知,2006年,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规定:“委托评估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抵押评估的责任方原则上为商业银行,依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

   另外,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保值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是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律师说法:贷款人承担评估费不太妥当,或涉嫌转嫁成本

   对此,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表示,商业银行给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并通过存贷利息差获得相应利润,对贷款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是其降低自身贷款风险的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也应该是其贷款业务运营成本的一部分。

   而贷款申请人通过提供抵押物,连本带息偿还贷款,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商业银行要求贷款申请人另行承担评估费用,涉嫌通过交易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转嫁自身经营成本,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除非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否则商业银行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用不太妥当。(记者 李东燕)


原标题:二手房贷款个人被交千元评估费 律师说法:贷款人承担评估费不妥当,或涉嫌转嫁成本


责任编辑:钟丹丹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评估费 二手房交易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