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他人有矛盾,为报复,男子纠集两好友一起去放火,企图烧了店面,而后自己在逃,两朋友均获刑3年。
2014年6月3日1时,因与丘某有矛盾,陈某(在逃)携带砂枪、汽油纠集黄某某、黄某驾驶一辆轿车窜到陆川县良田镇河东街丘某的饲料店,将汽油洒在饲料店的门口及门上,由黄某点火焚烧该饲料店大门,陈某持一支自制砂枪朝该店铺的二楼开了一枪,随后,陈某与黄某某、黄某驾车逃离现场。
丘某夫妻发现起火后及时将火扑灭,饲料店的一楼大门和门口天花板被烧黑,二楼南面窗户的一块玻璃被砂枪打烂,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丘某经营的饲料店被毁的物品价值2257元。
另查明,今年2月14日,黄某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郑某、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赔偿738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案经陆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原标题:为报复 火烧饲料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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