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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获赔失业保险损失

2015-06-04 10:12:37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文

   因公司不帮缴纳社会保险等工作待遇问题,玉林某物业公司的9名员工辞职,他们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此要求公司赔偿他们的失业保险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员工辞职的情形是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应当赔偿员工这一损失。

   日前,这9起劳动争议案件,经市中院调解,9名员工与公司达成和解。

   公司不帮缴纳社保 9名员工辞职领不了失业金

   2012年7月玉林某物业公司成立当日,肖某等9人入职该公司并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他们分别担任公司电工、保安、防损员等职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他们发放工资。

   工作了一年多时间后,肖某等9人因公司未帮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等工作待遇问题,在协商无果后只好辞职。2014年,肖某等9人先后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核查无异后,双方办理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于2014年3月8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肖某等9人失业后,由于公司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我们是因公司未帮买社保才不得不辞职,这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应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肖某等9人认为,他们的失业保险损失应该由公司来支付,但这一主张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获赔失业保险损失

   为了维权,他们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劳动仲裁,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肖某等9人的失业保险待遇赔偿金的仲裁申请。公司不服诉至玉州法院。

   玉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肖某等9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给肖某等9人造成了损失,公司存在过错,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肖某等9人失业金损失。

   公司不服上诉,这9起劳动争议案在市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近日,经法院调解,肖某等9人与物业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参照劳动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向肖某等9人支付部分款项。目前失业保险赔偿金等款项已支付到位。

   ■法官说法

   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种情形属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究竟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根据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注:《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这9起劳动争议案子中,肖某等9人是因为公司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才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所以,肖某等9人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不按规定参保单位担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及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文)


原标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获赔失业保险损失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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