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汇款、一次现付,粗心老板多付货款4万余元给物资公司,5个月后才猛然想起。对方拒不承认,多次交涉无果,老板扣下物资公司其他货款抵数,反被对方告上法院索钱,他们这才意识到可通过法律追讨钱款。法院两审支持老板诉求,对方终因不当得利,被判退回货款。
重复付款扣货抵数 没想到先成被告
老范和老吕合伙经营钢材生意,二人常从某物资公司买入钢材,双方间的生意多经由物资公司的业务员何某办理。
多年的交易,老范、老吕与物资公司形成了一个交易习惯:物资公司运输钢材给他们后,未当即付款的,两人就写下欠条,交给物资公司。此后以现金支付货款的,由何某将欠条原件交回给他们,货款现金由何某负责收取带回公司;若是汇款转账货款的,两人则将汇款业务回执单交给何某,何某再把欠条原件交回给二人。
2012年12月18日,老吕通过汇款的方式,将3笔欠下的货款(共计41473元)一并汇给物资公司。两天后,何某来收取货款时,粗心的老吕完全忘了汇款的事,又用现金再次支付了同样的3笔货款,何某将该3笔货款的欠条交给老吕。事后老吕、老范都未察觉。
5个月后,老吕猛然发现自己重复付款,范、吕要求物资公司核对双方支付货款的账目,事隔已久,对方拒不承认重复收到货款,二人即暂停支付还未付清的其他货款,以货抵数。此后双方几次进行协商,均无果。2013年9月物资公司起诉二人追讨其他货款胜诉,老范、老吕这才意识到,通过法律追款才是最有效的办法,2014年8月,二人以对方非法得利为由,踏上法院维权。
诡辩不抵事实老板两审胜诉
一审法院查明事情属实,认为物资公司重复收取货款,没有合法的依据;经范、吕二人交涉后,仍拒不返还。物资公司重复收取货款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其返还该货款。
判决后,物资公司不服,认为范、吕二人根本没证据证明其重复支付了货款,公司确在2012年12月18日有货款进账,账单上也清楚记载了这笔付款事实,但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又以现金的方式,再次支付给业务员何某,于是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何某是物资公司的业务对数员,负责持欠款客户所立的欠条与该客户对数并收取货款。2012年12月20日,何某在与老吕对数后,将三张欠条交给老吕时,没有收到老吕汇款的汇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法院再查明,2012年12月18日,公司会计的账户收到多笔汇款,有部分汇款包括本案涉讼款项没有显示汇入方账户及姓名,公司会计如无相关凭证,无法确认汇款人并记载入账(3笔货款汇款凭证原件仍在范、吕手上)。为此,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应认定老吕在对数的当日又以现金支付形式支付货款41473元给何某,何某为物资公司的员工,其收取货款的行为代表该公司。对物资公司的主张,其及何某均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实。
故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重复收取被上诉人货款41473元是正确的,公司无合法依据取得该款项,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款返还给被上诉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老范、老吕获两审法院的支持,粗心惹来的纠葛终得以平息。
(原标题:粗心老板压款追数反成被告 法律维权两审胜诉物资公司不当得利被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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