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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高压线上掏鸟窝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担责40%

2015-05-05 09:06:3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李东燕 通讯员 黄丽红

资料图片

   因一时好奇贪玩,11岁的男孩竟冒险爬上一条高压电线杆上去掏鸟窝,不幸导致触电身亡。男孩的父母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经陆川法院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害人、供电公司各担60%、40%责任。

   案件回放:顽皮男孩爬高压线掏鸟窝,不幸触电身亡

   2014年6月14日12时许,11岁的陈某波自己一人漫无目的地游荡到陆川大桥镇雅松村小学附近坡尾队时,一条高压电线杆顶上的鸟窝引起了他的兴趣。此时,完全不知道危险的他,攀爬上高压电线杆顶上掏鸟窝,然而,当他正一步一步地靠近鸟窝时,却不幸触电,当场身亡,尸体则高高地悬挂在电线杆上。

   直到当天下午5时,陆川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及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发现男孩陈某波在几小时前,电死在高压电线杆上。

   受害一方以供电公司违法架设电线,未尽警示义务为由,索赔14多万元

   原告诉称,从事发现场看,触电高压电线杆没有“禁止攀爬、高压危险”的警示文字,而附近其他高压电线杆均有警示文字,清晰明显。并且,触电高压线路架设的不是胶线,而是裸线,在电线发生短路后没有立即跳闸停电。而该高压线路的架设是违法的,没有经过征用地,也没有经过规划,甚至埋设的电线杆也是从其他线路捡来的空心杆。

   对此,陈某波的父母李某、陈某认为陆川供电公司在线路架设违法以及供电过程中,对供电线路未尽到安全管护责任和警示义务,导致了其儿子陈某波爬上高压电线杆触电死亡,请求法院判决陆川供电公司按70%责任赔偿损失145815.6元给原告。

  供电公司辩称:已尽到警示义务,不需担责

   庭审中,被告陆川供电公司辩称,他们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触电事故是因死者擅自攀登高压电线杆掏鸟窝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事发时该高压线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高压线及电线杆并无折断损坏,相邻的13、15号高压电线杆上均喷涂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爬”的文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图形,从2000年农网改造架设该高压线路以来,从来没有发生过触电事故。他们依法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陆川供电公司还辩称,陈某波的父母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事发时,陈某波脱离父母的监护,导致触电身亡,依法应由其父母承担未尽监护职责所产生的责任。

  一审判决:被害人、供电公司各担60%、40%责任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陆川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陆川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且在生产过程中对供电线路管理有疏忽,在事发的横山线——陆透线第14号电线杆上虽然有较明显的禁止攀爬的图案,但没有明确的“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文字标识,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且本案没有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情况,故陆川供电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受害者陈某波,毕竟已满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攀爬高压线会电死人应当有一定认识,其爬上高压电线杆掏鸟窝触电死亡,也有一定的过失,依法应减轻被告陆川供电公司的责任。受害人陈某波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158039.6元。综合本案的成因、当事人过错和责任、损害后果等情况,确认由原告陈某、李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即承担赔偿款为94823.8元;被告陆川县供电公司承担40%的责任,即63215.8元。

   因此次事故致陈某波死亡,给其近亲属陈某、李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陈某、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根据本案原告所受的精神损害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最后,被告陆川县供电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682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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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当事人、司机各担85%、15%责任

   案经博白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宁某年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乘坐行驶中的机动车跳车的危险性应当知晓,对其跳车造成自身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宁某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主要作用。司机李某无准驾照,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客,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其违反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

   博白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合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判决因事故致宁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8多万元,由司机李某承担15%的民事责任即赔偿近3万元,余下85%的损失由宁某自身承担。(记者 李东燕 通讯员 黄丽红)

(原标题:男孩高压线上掏鸟窝触电身亡 一审判决:被害人、供电公司各担60%、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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