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钱劫持生意人,向其家人索钱,博白的几个年轻人为了几百元分赃,付出沉重的代价,实在不值。
2013年4月7日下午,冯某、陈某、阮某(另案处理)等几个年轻人,在博白县某镇街边向在摆摊做生意的老李、老赖夫妇俩索钱遭到拒绝后,心有不甘。当晚6点多,冯某、陈某等得知生意人李某所在方位,趁四周无人将李某挟持到某村一个山岭上拘禁,威胁索钱。让李某向其亲属带话,要1万元才肯放人。晚上10点左右,当冯某等人确认李某亲属汇的5000元已到账户,才将李某放回。次日中午,冯、陈等人对得到的5000元进行分赃,冯某分得300元,陈某分得700元。法网恢恢,两人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案经博白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的方法劫持他人,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案发后陈某退赔受害人5000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9千元。冯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冯某违法所得的赃款300元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后,二人上诉提出没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李某,也没有问李某以外的第三人要钱,不构成绑架罪,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请求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经核查,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与冯某等人存在债务纠纷。李某陈述证实其被冯某、陈某等人挟持后,他们逼其向家人要钱赎人,后其打电话叫儿子汇了5000元钱到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由持卡人将钱取出交给冯、陈等人。该证词与几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陈某的供述吻合,相互印证,两人的犯罪行为已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绑架罪。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欧雅歆 通讯员 钟蓓蓓)
(原标题:“后生仔”绑架生意人 分赃300元换来8年牢刑和1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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