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直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受伤而花去的医疗费用后,还能得到啥补偿吗?如果是工伤员工,还可以得到相关补偿。近日,玉州区法院就判了这样一个案子。
刘君(化名)于2011年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月薪1200元。2011年3月17日,刘君在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1年4月3日,公司口头解除了与刘君的劳动关系。刘君的受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公司与刘君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未为刘君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也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给刘君。刘君申请劳动部门仲裁后,把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该公司未为刘君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给刘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规定,刘某的月平均工资1200元低于广西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592.1元,因此刘君计算工伤待遇的工资基数应为每月1592.1元。
刘君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工资14328.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工资1592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工资12736.8元给刘君。
玉州区法院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文)
(原标题:送货遭车祸受伤 员工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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