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老汉李朝永在北流意外发生车祸后,其家属欲将老人的器官进行捐赠。4月17日,玉林晚报刊登的《老人去世,亲人希望延续其生命》中提及的死者的女婿李先生于19日致电记者称,离世父亲在上班时间出了车祸,捐赠器官的愿望无法实现,如今又面临了新的难题,肇事者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死亡赔偿款,父亲所在施工单位也拒绝提供工伤鉴定证据,令这个失亲家庭雪上加霜。
肇事者家境困难,死亡赔偿难实现
事故发生后,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处理。4月22日,记者联系该案的办案民警,民警告知目前事故认定结果仍在鉴定中。
“肇事者的家里十分困难。”李先生告诉记者,事故认定书尚未出来之前,当事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的协商。在调解过程中,李先生及家人也到过肇事者家里去了解情况,并得知肇事者家里十分困难,顺利获得赔偿款的希望极其渺茫。
李先生还获悉,父亲李朝永在出事前正在所在工地上班,因上班地点没有厕所,当天李朝永需要横穿马路到对面找厕所这才发生的车祸。李先生及家人一致认为父亲的意外事故属于工伤范畴。
工伤认定受阻,维权路上困难重重
李先生告诉记者,父亲生前受雇于湖南的某一工程队,并负责该工地看管材料的工作。该工程队承包了北流市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建造工程。因工作需要,李朝永随着工程队来到北流工作。岂料工期尚未完成,李朝永却发生了意外。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和家人找到了当地的劳动部门,并希望协助调解,劳动部门要求李先生收集相关材料,证明父亲的死亡为工伤范畴。
“我们只是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给父亲讨公道,李先生和家人找到了雇佣父亲的工程队,要求对方就父亲的死作出相应的赔偿,并提供父亲在该工程队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并属于工伤的证据。“对方不承认父亲在工地工作,也不愿意配合提供材料。”李先生说,因父亲生前法律意识并不强,受雇工程队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今,如何认定父亲受雇于工程队成了一大难题。
李先生再次找到与工程队有承揽关系的北流市某房地产公司,同时要求对方对父亲的意外死亡作出相应赔偿,“对方认为父亲的死与公司无关,拒绝了我们的要求。”
因维权受阻,目前,李朝永老汉的尸体依旧在医院存放着。对于如何合法维权,李先生及家人没有头绪,希望《法律帮问》能给一些法律建议。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小明解答:
基于没有用人单位承认与死者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要确认工伤,首先要确认与哪个用人单位与死者存在劳动关系,而要确认劳动关系的要提供劳动合同。如提供不了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亦可。
如果死者家属有上述证据的,可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方可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李朝永老人的死认定为工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可见,李先生及其家属可向工程队索赔,如工程队不具备用人资格的,作为发包方的北流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工程队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黄清)
(原标题:老人离世,家人在玉维权遭多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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