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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旧墙起纠纷 5人两度上法院

2015-04-10 09:32:1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欧雅歆 通讯员 钟广夏 钟蓓蓓

(原标题:空地旧墙起纠纷 5人两度上法院 法院:地役权人未立约诉求不获支持)

   一堵翻新维修的围墙和墙边0.5米空地,引得邻里争吵不休。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以上诉人身份再求裁定,空地到底属于谁?围墙翻修是否有理?二审判决究竟谁该作出让步?且看看法官的终审判决。

   旧墙新修引发邻里“战争”

   庞甲、张甲、张乙的房子在某单位宿舍区后,2000年该单位宿舍搬迁,将这片地转卖给第三人,5年后第三人又将这片地转给老陈老曾。2005年4月,老陈老曾在这片地上建房,同时也对周围围墙进行维修以防盗。

   原宿舍区与庞甲、张甲、张乙的房屋间有一堵旧围墙,墙高1.5米,开有3个木窗,距离庞、张等三人家有0.5米空地。老陈老曾在维修围墙时将三个窗户用砖封了起来,又将墙加高了0.6米,这引得庞、张等三人极为不满,他们认为,封闭窗户加高围墙影响了房屋的采光和通风,为此与老陈老曾经常争论,最后,三人干脆将陈、曾告上法院,要求将墙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围墙高度为1.5米,丧失了围墙的建造作用,老陈老曾加高围墙属于合理利用,原告要求拆除围墙的加高部分,不予支持。但陈、曾拆除了围墙原有的三个窗户造成了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受到影响,故原告要求恢复安装窗户,应予以支持。鉴于陈、曾的土地紧邻原告房屋,围墙与原告房屋间所留的0.5米为陈、曾的用地,原告要利用陈、曾的围墙来通风、采光,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原告应酌情支付使用费给陈、曾二人。

   二审:空地不属任何一方地役权人未立约诉求不获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判决,原告三人认为,旧围墙边的0.5米不属于陈、曾的用地范围。陈、曾则认为,按照对方的土地使用证,对方已用尽其土地的使用范围,对方在用尽了自己土地范围的情况下,要求在别人的土地范围内通风采光没有理由。于是双方均作为上诉人,再次要求法院重新裁定。

   法院二审查明后认为,庞甲在1986年非法购买南江某队某处土地建房时,土地面积虽然有174.85平方米,但政府批准其建房的用地面积只有116.61平方米,而根据庞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庞建房使用的土地达到了119.7平方米,实际使用的土地不但全部用完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土地,还略有超出批准的面积。

   至于争议的0.5米土地,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显示,争议地均不属于任何一方的土地使用范围,该0.5米空地实际上是政府规划部门在规划双方使用土地和建设房屋时预留的给予双方通风采光用的土地。

   陈、曾获得某单位土地及房屋(包括围墙)后,虽然当时庞甲、张甲、张乙户及相邻各户相对应的围墙上原安装有木窗,木窗对庞一楼的通风采光有利,《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但庞、张作为地役权使用人,对取得在该围墙上安装木窗的权利未能提供合同或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对陈、曾所有的围墙开窗进行通风采光的权利,其要求陈、曾恢复围墙及窗口以利通风采光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陈、曾根据防盗的需要加高围墙属于合理利用自有物权的合法行为,目前围墙的高度与庞、张等三人房屋北面一楼窗顶持平,且有0.5米距离作为双方通风采光,围墙对庞、张等三人房屋的一楼通风采光并不构成妨碍和影响,三人请求恢复围墙原状没有理由。

   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驳回庞甲、张甲、张乙的诉讼请求。(记者 欧雅歆 通讯员 钟广夏 钟蓓蓓)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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