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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走姑娘48万“经理”一审领刑12年

2015-02-12 09:16:5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李东燕

(原标题:《网聊聊来“经理” 骗走姑娘48万》(本报2013年12月19日6版)续——“经理” 一审领刑12年

   假冒“物流公司经理”的身份,容县石寨镇的张某平与一姑娘谈恋爱,期间大骗姑娘的姐姐及父亲钱财,随后去广东放高利贷(本报曾报道)。近日,容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张某平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13年1月,22岁的张某平自称“张某林”与容县的夏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在恋爱期间,张某林谎称其经营的“某物流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夏某的姐姐夏某甲和父亲夏某某处骗得46万元,先后拿去广东放高利贷,但本金和利息却都无法收回。2013年10月6日,张某平又虚构“物流公司”需要用车为由,诈骗夏某父亲的五菱牌客车,并于当晚以17000元卖给容县某租车行的廖某甲。

   另外,2013年8月张某平以“张某林”名义虚构其是开木厂做木山生意,先后在容县容州镇某新城附近向其另一女友杨某某借款,骗走现金2.5万元。

   经物价部门鉴定,夏某父亲的五菱牌客车价值3.3万元,加上之前所“借”的48.5万元,张某林诈骗的金额总计51.8万元。

   容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多次诈骗,应从重处罚,遂判决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 李东燕)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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