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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无法律效力

2014-08-23 09:01:59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秋萍 通讯员 江丽盈 邓玉华

(原标题:“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陈秋萍 通讯员 江丽盈 邓玉华)日前,玉州区工商部门在开展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城区某糕点店在经营场所门口张贴的广告宣传单中擅自标注“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工商部门认为此行为属于“霸王条款”,随后将其立案查处。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类似这样的说明,在不少宣传海报中并不少见。在此次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的查处表示不理解,并解释说,这是为避免在促销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才特意在促销广告上标注了“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商家若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工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这类条款包括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赠品不得三包”等。

玉州区工商局在此提醒,商家制定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格式合同条款,并不意味商家真正拥有权利。同样,如果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不合法,即使再解释也没用,因为它没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可以不接受。若遇到消费纠纷,商家以“最终解释权”推脱责任,消费者应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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