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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看清旅行合同 遭遇“二次消费”

2014-08-01 09:45:03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见习记者 黄清

(原标题:未看清旅行合同 遭遇“二次消费”)


资料图片

   明明一次性交钱出去旅游放松的,旅行到一半却“强迫兼自愿”地要你“再掏腰包”购物。近日,陆川县的陈女士跟低价团出游时,由于没看清旅行合同中注明的“购物旅行”,遭遇了“二次消费”。
   律师提醒,在旅游前要对相关旅游产品咨询清楚,在跟团出游中遇到维权问题,要注意保存和收集有效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民:跟低价团出游,遭遇“二次消费”
   陆川某事业单位的陈女士如今说起自己在旅游时遭遇的事情依旧愤愤不平:前不久,她通过某旅行社了解到最近有一个“超低价”的旅行团要出行,陈女士掂量着价格不贵,便与朋友一起参团。出行时陈女士心想着价格便宜也就没多留意游玩的相关内容,结果在游玩途中导游把游客带到一大型商场,并规定每人要购买一定金额的物品方可离开。
   陈女士与朋友们这时慌了神,便与导游进行交涉,但导游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旅行合同并告知他们称,合同内明确标明行程为购物旅行,此时的陈女士和朋友们才知道“超低价”团游是“购物旅行”。
   事后,陈女士表示,其和朋友也有过对旅行社进行投诉的想法,只是觉得手续繁杂加之是自己未看清合同条款在先,只好作罢。
   旅游人士:新《旅游法》出台,“二次消费”减少
   新《旅游法》于去年10月1日出台后,对旅游市场的“旅游恶霸”等不良行为进行了一次大清除,最为明显的便是遏制在旅游时遭遇名不副实的“二次消费”行为。
   “新《旅游法》出台之前,旅游市场上出现此类‘二次消费’的现象可谓是司空见惯。”南宁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分公司副总经理易信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新《旅游法》出台后,旅游市场规范了许多,“二次消费”情况明显减少,如今其管理的旅行社已经不做购物旅行团,由原来的“购物旅行团”转型为“纯玩乐旅行团”,即便有少数的购物旅行团出现,也是应市场需求增添的,旅行社在给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合同时会顺带提供购物补充协议,让消费者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签订。
   “在法律条件限制情况下的旅游市场,‘二次消费’对减少旅行社损失作用微不足道。”易信伟表示,如今市场上出现的“低价旅游团”,看似便宜又划算,殊不知对于旅行社来说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旅行社很难从旅客身上赚到利润,而作为盈利方的旅行社如何在旅行市场立足,多半是通过“返点充量”的方式赢取利润,即通过向景区输送游客人次达标量从而从景区赢取返还利润,“二次消费”只不过是减少旅行社损失的一种作用不大的方式,从中赚取的利润少之又少。
   易信伟称,如何避免在旅行时遇上“二次消费”,对于旅行社一方来说,首先是旅行社一方要遵守市场秩序,本着知情自愿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不欺瞒不强迫。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多了解旅游市场价格,在挑选旅游产品服务时,要对旅游市场进行合理的估价。一些消费者往往在选购旅游产品时只看价格,却殊不知其中暗藏着很多“二次消费”的陷阱。盈利机构要生存只能通过“二次消费”的渠道来赚取利润,“羊毛总出在羊身上”。
   律师说法:即使是购物旅行 也不应掺杂强买强卖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玲称,消费者在旅游消费时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案例中陈女士签订的合同虽然标明是“购物旅行团”,但即便有购物行为,也不应掺杂强买强卖的成分,这在新《旅游法》中有明文规定。当遇到此类案件时消费者可以选择与旅行团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下没有掉下来的馅饼。”潘海玲律师表示,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市民在旅游前要对相关旅游产品进行咨询清楚,了解所需的费用,费用包括哪些方面的服务,避免旅行社在字眼上钻空子,导致上当受骗。在团队运行中出现急需处理的违约或违规问题时,应立即拨打组团旅行社或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旅游投诉电话,并注意保存和收集有效证据。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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