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消协提醒市民:要区分定金与订金区别

2014-07-29 09:35:33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陈立萍 通讯员 杨丽丽 陈永林

   (原标题:商品房买卖遭遇定金纠纷 消协支招:要区分“订金”与“定金”)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陈立萍 通讯员 杨丽丽  陈永林)近日,张女士在没有弄清房源真实情况下,向对方预付了20000元定金,如今想要回定金,却遭到对方拒绝。玉林市消委会生产资料与生产要素市场分会(以下简称双生分会)受理了张女士的投诉,并在近期内进行调解。
   今年7月初,市民张女士在玉林某房产中介机构看中了一套房源,并来到了房子所在的楼盘楼下粗略看了一下。房产中介告诉她,房子与同小区同户型商品房相比便宜数万元,先定先得。心急的张女士担心房子被其他人买走,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就向该房产中介预付了20000元。事后,张女士多次去观察比对,发现所“定”的房子通风、采光都不理想,与房产中介方所说的大相径庭。于是,张女士想放弃这套房子,向房产中介方要回预付款,却遭到对方拒绝。对方认为张女士已经支付了20000元“定金”,现在索回,属于单方面违约,定金是不能退回的。
   双生分会工作人员表示,像此类的定金纠纷不在少数,市民在进行商品房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买房不要急于求成,“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应多方征询他人的意见,尤其要听取家庭主要成员的意见。二是确定房源的基本情况,如可以在白天考察房子是否通风、采光,夜晚考察噪音、异味,雨天考察房子是否渗漏。三是任何协议都要“白纸黑字”,签字盖章。四是以“订金”名义支付预约金。“订金”可视为“预付款”或“诚意金”,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而“定金”则不同,它具有法律效力,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就会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就应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刘子扬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消协 定金 订金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