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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与租赁方不为同一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014-07-23 08:40:53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见习记者 黄清

   (原标题:所有人与租赁方不为同一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本报7月2日“法律帮问”栏目《法院拍卖抵押房屋致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一文刊出后,当事人梁女士又于7月21日致电记者,其在处理该起烦心事时又遇上了新的法律难题。
   梁女士的原房东李某向银行贷款并把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如今房东无法按期偿还银行债务,房子依法被拍卖,按照律师上次的建议,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后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生效,只要梁女士把房租费用从原房东李某处交到新房东刘某处便可解决问题。但梁女士在处理此事时了解到,原房东并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而是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房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却是原房东本人。
   梁女士这下犯难了,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并不是直接跟原房东的女儿签订的,所有的租赁事宜都是跟原房东进行协商接洽,如今房屋产权发生变更,而房屋所有人与房屋租赁方却不为同一人,房屋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广西桂金剑事务所律师曾小明律师解答:
   房产登记在原房东的女儿名下,原房东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梁女士与原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原房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即其女儿)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话,合同无效,由行为人(即原房东)承担责任。如原房东出租时已得到其女儿授权,同意原房东使用房屋并进行收益,则合同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只要确认了合同为有效的,梁女士为租客的身份就未变,所以梁女士有权继续租赁那四间商铺,但租金应交给新房东刘某。对于租赁合同的效力,如对方有异议或不履行的话,梁女士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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