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官司请公民代理手续须齐全 3个月,市中院共对50件案件55名公民办理了公民代理手续)
打官司,不仅可以请律师,还可以请公民代理,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公民代理有哪些新规定?要办理哪些手续?对此,恐怕好些市民不太了解,近日,市中院通报今年以来对执行公民代理新规定的情况。法官提醒,公民代理要注意手续齐全,且不允许在诉讼代理中收取报酬。
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新《民诉法》第58条规定,只有三种人员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意味着,公民代理只有属于后面两种情况的才有资格。
市中院立案庭法官介绍说,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广西区高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更进一步规范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该规定要求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从3月1日起,市中院采取强化全程审查,即对涉及公民代理的案件,立案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材料审核、电话核实和实地调查等方式,验明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社区或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有效措施规范公民代理,打击不合法公民代理行为,对公民诉讼代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向其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由立案庭立案窗口法官予以告知,并引导当事人自行参加诉讼或更换代理人。
截止至6月30日,市中院共对符合条件的50件案件的55名公民办理了公民代理手续。
延伸阅读——
公民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并到立案部门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
1.提交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户口簿);
3.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4.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推荐证明需加盖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
5.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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