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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工难维权 求职莫大意

2014-05-16 08:52:21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见习记者 欧雅歆

(原标题:短期工难维权 求职莫大意 律师:求职者不论工作周期长短,都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


   “讨薪族”一词大众并不陌生,尤其以农民工讨薪为例,多会成为社会热点。然而,假期兼职、图新换职等导致的短期工,近来也越来越多加入讨薪大军。相较而言,短期工讨薪涉及薪资、人事物证据更少,更难以保障讨薪成功。以下两个事例,提醒求职者们对待求职问题,切莫大意。
   案例一:间接短期工作关系难领薪酬
   小周靠装修手艺谋生,去年12月,市内某装修公司员工阿林找到他,以公司名义让他包工为几位业主做装修。由于年近,小周也想多挣些钱回家过年,于是双方口头约定好装修时间、内容及薪酬后,小周就到业主家干活。
   在约定的时间里装修完工后,小周致电阿林要求结算报酬,但阿林总是推说“过几天”。当月农历十六小周有事回了趟家,农历十八小周又一次拨打阿林电话,已提示“用户关机”。
   年后,小周去装修公司找阿林却被告知阿林已辞职去了广州。至于报酬,公司的说法是阿林已替小周领了,让小周自己找阿林拿。小周向公司要阿林的联系方式,公司却说他们也联系不上。小周认为,装修公司是阿林亲戚开的,不可能联系不上,肯定是故意包庇。但公司一口咬定不知情,工钱又不多不少1000元,争之不易弃之可惜,小周开始犯了难。
   梁承勇律师认为:小周与阿林属于短期雇佣关系。因为阿林是装修公司的员工,当时装修公司也的确需要人来帮助装修,小周完全有理由相信阿林叫他做工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并且小周的确也为装修公司的工地付出了劳动,因此公司应该支付给小周工资,至于装修公司说已将工资支付给了阿林,但阿林没有支付给小周,装修公司应该对阿林没有给小周工资的行为负责。律师提醒:小周与装修公司没有直接发生劳动关系,维权比较麻烦。建议求职者不论工作周期长短,都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
  案例二:初入职场轻信私下承诺吃亏
   箐箐2012年从学校毕业后进入南宁一家私营公司工作。9月,老总让她与几个同事共同完成一个项目,负责人为箐箐,项目期间吃饭、交通费由公司报销。老总承诺项目完成后每人都有奖金,并私下对箐箐承诺给她奖金1500元。1个月后项目完成,箐箐从财务那领到的奖金却只有700元,搭进去的费用也没能报销,老总却说“奖金不急一时发,下个月再补回”。
   转眼过了两个月,奖金的事再没提起,工资也迟迟不发,箐箐决定辞职。但辞职信递交后却石沉大海,老总要么推说出差,要么是在应酬。一周后,箐箐以旷工的方式自动离职。箐箐说,根据公司规定自动离职不支付当月工资,这么算下来她还有一个月工资加800元奖金没领,但事与愿违,一个月后(2013年1月),箐箐电话质问老板为何不发工资,老板以她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下箐箐只能到劳动部门举报,由于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奖金一说也没有人证和书面协议,老板只肯支付她600元。箐箐不愿在南宁与老板纠缠,拿着600元踏上回玉林的归途。
   律师认为:首先,箐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箐箐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其次,老总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没有为箐箐缴纳社会保险费,箐箐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短期雇佣关系存在时间短,涉及事物较长雇佣关系而言较少,因此更易让人放松警惕,立下无证之约。求职者对待工作无论时间长短都应按正规程序,签署合同或约定证明。在用工期间,员工也要保留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牌、出勤记录等,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有备无患。(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见习记者 欧雅歆)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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