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
问:重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有何重要意义?
答: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这些变化使得原《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最基本流程。
问:新旧《干部任用条例》对比,有哪些主要不同之处?
答:与2002年的《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一是首次在条例中明确好干部的标准。二是在选用原则上,首提“以德为先”原则,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导向。三是单设条款谈“破格提拔”,明确三大条件三种情形。四是新设选拔任用“动议”环节,要求就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初步建议。五是首次明确领导班子换届根据需要可差额提名二次会议推荐。六是首次提出六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七是明确实行任职谈话制并划定谈话内容范围。八是要求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应有计划到基层工作。九是明确五种情形应当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因问责被免职的两年内禁升职。十是要求选拔任用必须严守十大纪律,特别把不准涂改档案弄虚作假列入其中。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主要体现哪几方面特点?
答: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主要体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如何体现党管干部这一原则的?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一是新增“动议”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新设“动议”一章,在操作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新设“动议”这一环节,既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也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谨性。主要是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中提到好干部标准是什么?
答:好干部标准,具体是指“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该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如何贯彻和体现好干部标准的?
答: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五是在程序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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