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果蔗亏本 想赖掉七万肥料钱 法院依法判赔,担保人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果蔗滞销亏本,种植户耍无赖,想逃避南宁市某公司肥料欠款七万多元。近日,兴业法院受理了南宁市某公司与肖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肖某支付原告货款71950元、违约金5000元,担保人梁某对肖某上述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肖某是兴业某镇果蔗种植户,其在2012年承包连片农田,种植了上百亩果蔗。经梁某推介,肖某自当年7月下旬开始通过南宁市某公司的经销人员梁某敏,购买该公司销售的肥料用于果蔗施肥。截至2012年12月15日,其间肖某陆续购买原告肥料合计43.5吨,货款合计191950元,肖某已付清货款90000元。2012年12月28日,梁某敏以南宁市某公司(合同甲方)代表身份,与肖某、梁某(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载明肖某购买南宁市某公司的肥料的数量、单价、货款以及已付款和尚欠款,又约定乙方必须在2013年春节(即2013年2月1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违约方必须支付另一方违约金5000元,担保人负清偿货款的连带责任。梁某敏代表合同甲方签名,肖某、梁某分别作为乙方和担保人签名。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末因气候原因,果蔗滞销,以致肖某当年种植果蔗效益不佳。春节过后,肖某仅付款30000元,并以种植亏本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几经追款无果后,南宁市某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庭,要求肖某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兴业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购买南宁市某公司销售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李东燕 通讯员 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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