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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意外险”为建筑工人筑起“安全网”

2014-04-18 09:13:48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李岳青

   为分散建筑业风险、保障建筑工人基本权益,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鼓励推广新型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推广新型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指出,保险费由企业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人摊派;到2015年,全区设区各市实现统一柜台受理、统一赔付标准、统一合同条款、统一理赔程序,为企业投保、理赔和保后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建成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预付赔款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初步形成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模式。
   明年实现统一规范便民的“一站式”服务
   建筑业是风险较大、事故多发行业。很多建筑施工人员的工资是按天,甚至按小时结算,他们很少考虑是否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维权意识淡薄,出现伤亡事故后只能看用工方的“脸色”。保险是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减震器,是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第四宝”。国家鼓励企业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来分散建筑业的风险、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基本权益。但近几年来,全区对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存在认识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导和规范新型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防止一线建筑工人出事后没人管的状况,并为企业分散事故风险。
   《意见》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险监管机构要积极探索和推广新型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努力提高赔付额度、扩大赔付范围、简化理赔流程、改进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稳定器和减震器功能,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到2015年,全区设区各市实现统一柜台受理、统一赔付标准、统一合同条款、统一理赔程序,为企业投保、理赔和保后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建成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预付赔款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初步形成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模式。
   保险费不得向工人摊派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但这项保险赔付额度和范围有限,不能完全解决建筑工人发生意外后的生活困难问题。而新型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投保出险后,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
   据了解,推广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将遵循“公平、自愿、便捷、预防”原则。
   《意见》要求,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均可投保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均应得到公平的理赔服务。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建工意外伤害保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保险费由企业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人摊派。
  保险机构不得无理拒保拖赔
   据了解,为建筑工人购买意外险,广西早几年前已有先例并成功探索出建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的先进模式。从2009年8月开始,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一线建筑工人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买保险,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南宁市已成立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提供统一规范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在积极防灾防损降低事故发生率的条件下逐步提高保额,2013年该市建筑施工人员死亡保额已达30万元、医疗保额达3万元、意外猝死保额达20万元。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共同组成建工意外伤害保险联合采购方,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定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统一提供建工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同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完善建工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机构的选择机制。
   相对而言,县域建筑工程规模小、分布广,成立县级理赔中心难度较大。《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市级理赔中心作用,把服务触角伸到广大县域、村镇工程,提供同样的优质保险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拒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施工企业到特定保险公司承保,不得排斥或者阻碍保险机构参与公平竞争,不得额外收取各类费用或者变相获取其他利益。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合同条款、费率,不得无理拒保、拖赔,不得给予保险费回扣或者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委托无资格的单位、个人代理建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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