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病人住院自杀身亡 法院认定医院不担责)
病人在医院住院期间趁人不备,在卫生间自缢死亡,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庞某某等人系庞某光法定继承人,庞某光于今年3月23日因血糖高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3月24日早7时20分被其他病人家属发现自缢于卫生间墙壁,经医院及时进行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市公安局法医到现场进行尸检,意见书分析说明及检验意见为:庞某光应系颈部受压迫致机械性窒息为其死因,排除他杀。原告认为被告对庞某光死亡负有责任,遂于2013年9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光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系趁人不备,在卫生间自缢死亡。庞某光选择自缢的地方系卫生间,具有隐私性,不属于公开监护场所,被告不可能对卫生间进行监控。此外,被告医院是综合性医院非精神病专科医院,庞某光所入院就医的科室是内分泌科,被告没有监视病人和约束病人行动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护理责任理由不成立。发现庞某光自缢后,被告及时进行了抢救,但已经无效。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医院已尽到诊疗及抢救的义务,庞某光自缢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通讯员 杨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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