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规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5%确定■农村低收入家庭纳入救助体系■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细则明确)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黄冰 通讯员 甘良)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通过了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将于近日出台。这意味着,我市城乡困难群众认定标准全部完善,对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5%确定标准
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社会救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根据自治区要求,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50%范围内确定标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住建、教育、司法、统计、调查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日前,我市已经通过方案,明确玉林市本级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5%确定,每年将调整一次。
“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完善了我市城乡困难群众认定标准体系。”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先后出台了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而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却没有得以规范。常有困难家庭群众前来咨询,能否给予补助,但缺乏救助认定标准的依据,市民政部门难以确定救助对象以提供救助。
一旦确定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其他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据,困难群众可以享受到民政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农村住房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社会救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救助明确细则
众多救助中,医疗救助让群众受益最迅速。据介绍,为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自治区明确了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资格条件,对家庭收入条件、持有现金条件、拥有财产条件等财产内容,如现金、股票、商铺、住房、车辆等的认定都明确了细则,从2013年12月1日起我区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必须符合以上条件才能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如家庭持有现金条件认定,在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内,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提取银行存款(含出售有价债券所得)之和用于家庭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或扣除家庭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及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内家庭教育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人均低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的50%。
对于“混合户口”家庭的认定行为也进行了统一,即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户口)、又有农业户口(农村居民户口)的,均可按城市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资格条件予以认定。此外,还简化了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办理手续,规范需要申报的家庭成员类别等。
■认定程序得到规范
对于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程序,也得到了规范。根据要求,农村低收入居民(属于小学生、初中生及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农村困难居民或特定对象除外)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同时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核查)、进行基本救助条件审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作出认定决定等程序进行。
在明确收入计算项目中,“十二五”时期,在审批或复核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其他农村社会救助资格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确定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和干部职工遗属生活补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黄海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训词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英勇奋斗
两条人行天桥即将横跨玉城人民路
网络媒体聚焦玉林美丽乡村建设 看看玉林乡村新变化
【视觉玉林】运匠人之艺 耕先人之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