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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 被判赔违约金

2013-11-07 09:05:18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凤秀

(原标题:开发商逾期交房 被判赔违约金)

   因不满开发商延期交房,容县的张女士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或换房,在遭到开发商拒绝后,其一纸状书起诉到法院。近日,一审判开发商向张女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00多元。

   起因: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要求退房或换房

   2011年9月,张女士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公司开发的一个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并支付了50%的房款20多万元。根据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第二年9月,如逾期交房超过3个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还约定,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今年3月,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已经超过6个月且何时能够交房仍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张女士向开发商发出了《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要求与开发商依约定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赔偿有关损失,或者对换一套房子,开发商收到该通知后,只同意张女士在补足差价的前提下办理换房手续,不同意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退房手续。张女士则认为,开发商违约在先,如果同意换房应该在不用补差价的情况下给她换房。

   因双方争执不下,张女士于今年5月向容县法院提起诉讼。张女士认为,开发商于今年5月中旬通知购房者前去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距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交房时间已经逾期200多天,明显违反了约定,她要求解除合同或换房并不为过。

   结果:一审判决开发商违约,支付业主违约金3千

   日前,容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开发商辩称,延期交房并非个人因素所致,而是因为停电及天气等遭遇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得已往后推迟交房。

   为了证实延期交房的合理性,开发商出示了关于延误工期的证据包括《停电公告》和《气象证明》等。说明在双方签订合同至开发商通知购房者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为止的时间段中,停电的天数及降雨情况,以证明张女士没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的事实依据,以及换房的理由。开发商强调,除非张女士补足其中差价,否则她没有理由进行对换另外的套房。

   近日,容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生效,其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依法不予支持,但扣除因雨水和停电等因素造成延误工期的天数之外,开发商实际逾期交房为2个多月,仍没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已违反了约定,需要向张女士支付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000多元。   (记者 陈凤秀)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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