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法存炸药八斤缓刑三年)
2010年10月份以来,陈某某开始经营石场。期间,其在雇用他人以爆破的方式进行石头开采时,提供非法储存的炸药。2012年10月16日,陆川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该石场查扣非法储存的炸药20条共4公斤。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陈某某是初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用于其经营的石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日前,陆川法院依法判其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通讯员 蓝茂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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