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减少税收流失,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时限
漏征漏管户专项清理工作从2013年9月12日开始至2013年12月10日结束。
二、清理范围
凡在广西区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应申报纳税但未申报或申报纳税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三、处理规定
属于清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对照本通告规定自查自纠。从通告之日起,凡于2013年10月10日前主动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或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可依法从轻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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