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击“两违”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玉林市村镇违法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李岳青 通讯员 韩宇 梁燕妮)日前,玉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玉林市村镇违法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办法》落实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属地查处工作责任。《办法》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管理站、村民委员会和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的作用,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制止和查处不力的,将对相关人进行问责。
《办法》要求,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对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治理,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查处;要重点关注和治理城边村、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周围,公路铁路两侧,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区周边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同时,对违法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违法用地的处理由国土部门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办法》强调,凡在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违规建房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在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合法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拒不改正或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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