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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砍过火林,两男子获刑

2013-08-12 09:15:28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李东燕 通讯员 陈建章

(原标题:私砍过火林,两男子获刑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构成滥伐林木罪)

   两男子合伙买下一片山林,自以为该山林被大火烧过,无需办证即可砍伐,结果触犯了法律规定被抓。近日,兴业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以被告人郭某某、任某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千元。

   今年清明节前的某一天,郭某某、任某合伙欲向陆某某购买一批桉树,该批桉树位于兴业县大平山镇正阳村三队高尖岭。郭某某、任某经实地查看,发现很多桉树被大火烧过,有些已经枯萎,于是双方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达成购买协议。协议签订后,郭某某、任某见大多是火烧木,料想砍伐火烧木不同一般林木,应该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是同年4月7日至15日,二人擅自雇请民工对该片桉树进行砍伐。当月22日,郭某某、任某以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鉴定,二人滥伐的桉树共计840株,林木蓄积为36.58立方米。庭审中,郭某某、任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纳罚金。

   兴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任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李东燕 通讯员 陈建章)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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