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陈璐)为进一步增强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11月20日,陆川县检察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诉讼式审查”。
今年5月3日至5日,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油锯手到陆川县温泉镇中屯村马鞍坳山岭锯伐速生桉树。经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被砍伐林木范围面积0.31公顷,被砍伐林木总株数279株,总蓄积量36.2立方米。
案发后,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完备,但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符合《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经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对该案启动“诉讼式审查”。
承办检察官召集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到场参加“诉讼式审查”。在充分听取了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后,检察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系初犯,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在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以来,能遵守有关规定,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无逮捕必要。最后,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吕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原标题: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诉讼式审查”模式审查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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