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快”机制助力农民工维权)

北流法官下基层宣传法律收到成效(资料图片)
2011年,北流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5 件,审结35 件,判决35 件;201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件,审结41件,调解撤诉5件;今年上半年共受理劳动争议46件,审结38件,调解撤诉12件。面对案件攀升的态势,为化解劳动纠纷,该院在审判中建立起快立、快审、快执机制。
案例一
无合同,劳动关系难确认
2010年9月9日,广西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包北流新圩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商铺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地面硬化工程。2011年9月6日,梁某言受包工头聘请到新圩农贸市场工地从事基建工作,劳动报酬实行按件计酬。2011年10月9日下午,梁某言在该工地倒制独立柱时跌倒受伤。经医院治疗,初步诊断L1、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多处损伤。
梁某言一个多月后出院,事故发生后,包工头垫付了部分的医药费,还支付了梁某言的劳动报酬1905.09元。在梁某言与该建筑公司发生纠纷后,因北流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建筑公司与梁某言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8月,公司方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建筑公司对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理,是基于分包合同质量保证的要求,没有体现严格意义上劳动管理的内容,案件中分包人对施工人员实行的管理不是来源于建筑公司的委托及授权,只是其自身的生产需要。因此,建筑公司与梁某言并未形成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是较为常见的,不存在劳动关系极少。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在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获得劳动报酬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总会留下“用工痕迹”。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在无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这些痕迹很有可能决定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的走向,而主张劳动关系存在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鉴此,劳动者自身应加强证据留存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法院将加强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力度,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事实。本案纠纷发生后,因无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员工证等直接证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判决原告胜诉,劳动者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二
工厂未缴社保,农民工获补偿
2002年4月,梁某进入某集团公司的彩瓷分厂(以下简称:彩瓷分厂)彩瓷车间工作。一段时间后,梁某被安排拉产品直到2012年5月31日止。期间,梁某均与彩瓷分厂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是从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梁某的基本工资报酬实行底薪加计件工资。
但工作以来,彩瓷分厂从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5月21日,梁某以彩瓷分厂至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5月31日后,梁某不再上班。
2012年5月底,梁某向北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彩瓷分厂支付经济补偿1890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彩瓷分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共16312元(1553.48元×10.5个月)给梁某,彩瓷分厂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两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瓷分厂与梁某从2002年4月到2012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依法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梁某据此解除与彩瓷分厂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所以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获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5月止共4.5年。被告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额为1553.48元×4.5年=6990.66元。
法官说法:为每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每个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上没有农民工和城镇工的区别,两者均属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获得解除权后的经济补偿;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更进一步具体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和城镇工,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适用条件: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已履行30日提前解除合同告知用人单位的程序;解除事由必须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亦应以此为戒,积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适用简易程序,法官“三快”化纠纷
“2012年,法院成立了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将劳动争议案件列入专人专管,专门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审判流程中建立起快立、快审、快执的“三快”机制,审查立案时,凡经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即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马上明确答复并告知当事人,补充完善后立案。案件移交业务庭后,排期优先,要求一般在60日内结案。”北流法院民二庭梁庭长介绍,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体审理上建立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审判理念,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如对于举证责任,除法律规定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外,充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梁庭长介绍,近年来已把调解机制引入解决劳动争议,2013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结案率比以前有了提高,达到23.1%。另一方面,明确劳动法实质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对每个案件做到快速审判、执行,以免矛盾激化和影响社会稳定。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除1件管辖权异议外,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简易程序达99.9%,有效减少了审理周期,而平均执行天数为27天,迅速高效。
另外,法院还专门针对劳动争议积极进行法制宣传,2012年以来,开展了送法进工厂、进社区活动,法制讲座等16场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也从一方面体现了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逐步提高。记者 罗思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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