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张雪华 通讯员 邓玉华) 玉州区工商局近日组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城区有两家超市在促销活动宣传单上使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条款,经工商执法人员认定,“最终解释权”是商家在交易活动中单方面设定的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玉州区工商局在城区范围,组织开展了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城区的超市、商场等,结果在检查中发现有两家超市在促销活动宣传单上,使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最终解释权”是商家在交易活动中单方面设定的霸王条款,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宣传广告单方声明“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其实是属于在合同格式条款中霸王条款的领域,是一种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2010年10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工商部门依据该规定,对涉案两家超市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经营活动中滥用“本广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概不负责”、“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谢绝自带酒水”等方式,均属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如消费者在消费中有类似遭遇,可向工商部门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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