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谢刚诉称,被告周龙尚欠原告饲料款26000元,被告在欠款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但经过谢刚多次向被告追讨,周龙却以双方没有结算、其没有在欠款单上签名为由不偿还欠款。周龙的百般抵赖,促使谢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欠款单上“周龙”的名字是否周龙本人所签,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欠款单进行笔迹鉴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中的欠款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在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中说明:欠款单上的“周龙”的签名字迹与周龙的样本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至此,被告周龙见自己的抵赖行为已经无法得逞,只好向法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欠款事实。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周龙支付欠款26000元给原告谢刚。(上述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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