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司法态度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林志军) 化工公司擅自建造以储存化工产品为主的仓库,释放出的氨气排放浓度超标被处罚。21日上午,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起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审结情况进行了通报。
2010年5月,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在未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按环保要求建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在玉州区城西街道某村建造以储存化工产品为主的仓库,仓库内未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毒、防潮和防渗漏设备。
经现场监测,发现氨气排放浓度超过《恶臭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去年9月2日,玉州区环保局对该化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公司处以2万5千元的罚款。
化工公司对此不服,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玉州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玉州区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宣判后,化工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市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化工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庞忠说,法院今后审理环保纠纷行政案件的一个基本方向是,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司法态度,对有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者昭示法律权威,依法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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