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玉州讯 近日,在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调解下,一起多年信访案顺利执结,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统一。
2005年2月21日,罗某驾驶刘某所有的货车从罗定往云浮方向行驶,23时30分行至国道324线时,货车驶出右路外碰撞原已侧翻在右路外,由叶某驾驶的拖拉机,将拖拉机推前1.7米(意外发生后,据拖拉机的乘客反映,叶某驾驶的拖拉机原已自行侧翻在右路外,叶某被拖拉机压着下体),造成叶某意外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云安县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对有关材料和检验鉴定结论进行分析,因无法确定叶某死亡及拖拉机的损害程度是叶某驾驶拖拉机自行侧翻造成还是罗某驾驶货车碰撞拖拉机后造成,云安县交警部门于2005年4月7日作出事故认定书,对各方应负的责任无认定。叶某的家属陆某向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认为:云安县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不能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因此,叶某与罗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该院于2006年3月9日判决罗某赔偿叶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290.55元。判决生效后,叶某家属陆某遂于2007年3月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玉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经主办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罗某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之后,申请执行人及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并到有关部门上访,要求法院尽快执行,执行法官一边对申请执行人耐心疏导,一边不断说服,教育被执行人。经过法官的艰辛努力,被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自2007年5月至2012年2月,被执行人罗某分期还款4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然而,在2012年3月,被执行人没有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陆某又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执行法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以执行和解促和谐为根本出发点,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有关信息,以消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误解。通过执行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某在11月7日再一次性赔付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陆某,对不足部分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并申请法院终结该案的执行。 (周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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