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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让农民“进城”门槛降低

2012-03-22 08:51:57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林冬冬 通讯员 冯春晖

《意见》的出台,将给千千万万的进城务工者带来哪些变化?从农民转变成市民,是否能与城区居民享受“站在同一起跑线”?户口进城后,如何在城里安居乐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意见》起草参与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科长李靖菊。

缘何要为农民进城设低门槛?

受中国城乡分割以及户籍制度约束,很多外来务工者虽然为城市发展作出了贡献,却不能同等享受到城市的各类公共服务待遇,只能过着“年轻在城市、年老回农村;工作在城市、保障靠农村”的“候鸟”生活。

《意见》里指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我市将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农村居民进城入户门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医疗保险、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

“尤其重要的是,符合入户条件的已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及新生代的‘进城’问题,以及城中村等其他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将得到着重解决。”李靖菊科长告诉记者,自2005年广西全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以来,我市已经取消了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但2005年的户籍改革主要针对有一定经济实力、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居民降低入户门槛,而此次为推进城镇化进程而进行的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主要面向本自治区籍广大农村居民。通过放宽玉林市市区,进一步放开其他县(市、区),全面放开县(市)城镇及其他乡镇落户条件,为农村居民进城设计一条门槛最低的通道,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哪些人能“入城”变身城市居民?

以往,因为户籍制度这一堵墙,让很多进城务工者只能成为城市的“边缘人”,难以获得城镇户籍,更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福利待遇。一旦《意见》真正出台实施,不少人将符合“入城”条件,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居民。

李靖菊认为,此次《意见》进一步放宽玉林市区,全面放开县(市)城镇及其他乡镇落户条件,进一步降低了进城门槛,意义深远。

对于户籍准入条件,《意见》中这样规定:凡是在城市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务工经商有一定期限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转为城市居民。同时,《意见》还取消了进城务工经商农民需要有一定的纳税额度才能把户口迁到城镇落户的限制,现在只要是农民工在城镇经商2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就可转为城镇居民,不受纳税额度限制。

在县(市)城镇及其乡镇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同时,本自治区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自愿转为城市居民的,将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进城落户,能够走进“春天里”?

“我进城落户了,家里老人生病就医、孩子上学这些问题怎么解决?”

“如今城市的房价让我们望而却步,进城以后,会有我们的容身之地吗?”

……

孩子上学、生病就医以及与城市户口捆绑在一起的种种福利等,从农民转变为市民,要说该顾虑的事情还真不少。

为解决进城转户的后顾之忧,《意见》中的“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则给不少跃跃欲试的农民吃上一颗“定心丸”: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居民,在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将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仅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方面,《意见》给出了办法: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购买和租赁适度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倾斜。逐步改善稳定就业农村居民、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同时,我市还将加大对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的投入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医疗保险方面,对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在养老保险方面,将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对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我市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放弃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农民,可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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