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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身亡,承建工程企业应否担责?

2010-07-09 09:51:3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张武军 谢文杰

工程企业将劳务承揽给个人,然后劳务承揽人雇请民工施工,不幸的是民工在施工途中发生车祸死亡,那么,对该民工的死亡工程企业需不需要担责?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案情回放:出车祸雇工身亡

2008年,某建设工程集团中标承建了北流市通村硬化路工程,当年5月12日,该集团与陈某签订了承揽协议,约定由该集团将硬化路混凝土的搅拌、运输、倒浆、平整的劳务承揽给陈某,按硬化路每平米8.5元价格支付劳务费给陈某。

陈某承揽到上述劳务后,雇请梁某华等人进场施工,并支付劳动报酬。当年10月4日16时30分,梁某华搭乘一辆满载混凝土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前往工地,当行至水垌村路段,拖拉机翻倒在路边稻田上,造成梁某华当场死亡。

庭审争议:企业对死者应否担责?

2009年10月,梁某华的父母向北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梁某华与该工程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梁某华与该集团虽然没有发生直接的关系,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后仲裁委员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该集团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于今年1月向北流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该集团认为,他们把承建的道路硬化工程中的部分劳务给陈某承揽,梁某华受雇于陈某,该集团与梁某华无任何法律关系。该集团既不对梁某华的工作进行管理,也从不支付过劳动报酬给梁某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北流市法院认为,该集团将承建的通村硬化路工程部分劳务承揽给陈某,与陈某属于劳务承揽关系;陈某雇请梁某华工作,并支付报酬,陈某与梁某华属于雇用关系,该集团既没有安排梁某华的工作,也没有对梁某华的劳动进行管理和支付劳动报酬,该集团与梁某华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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