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缓刑的博白男子刘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间与司法工作人员躲猫猫,拒不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并接受监管,且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近日,博白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决定将其收监执行。
怕被嘲笑,缓刑期间拒绝接受监管
2013年7月12日,刘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博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000元。按照规定,判决宣告后,刘某应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并接受监管。服刑前期,刘某都能按照规定按时接受监管。
2016年8月28日,博白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矫正的规定,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但刘某并未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多次到刘某家中和他的妻子、邻居劝解交谈,并到刘某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了解,多方请他们帮忙让刘某尽快到司法所报到。
通过调查沟通,刘某的妻子方才道出了丈夫不愿意报到的原委:原来刘某认为其缓刑犯的身份被村民取笑,在村里抬不起头,所以迟迟不愿到司法所报到。
脱离监管一个月,法院撤销缓刑收监
了解情况后,司法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刘某,并通过面对面交谈的方式引导,希望他端正态度,并告知如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后果。通过交谈,刘某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情绪越来越抵触,不听规劝。后来只要一看到工作人员来访的身影,他便索性躲藏起来,拒绝到社区矫正部门接受监管。
工作人员经过一个多月的追查劝解,刘某依旧无动于衷,一直处于脱离监管的状态。博白司法局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以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建议博白法院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
博白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且超过一个月。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罪犯刘某缓刑的裁定。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8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缓刑罪犯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原标题:怕被嘲笑,男子缓刑期内拒监管 法院撤销缓刑将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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