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傅盛 通讯员 符婷婷 陈榕秋)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执结了一起因两个小孩碰撞致伤的索赔案。
2014年5月,在体育课上课铃响后,兴业县某小学学生开始陆续从教室往操场方向集中。在去往操场靠近排球场球网的位置时,同是该校五年级学生的甘某权与陈某碰撞到一起,两人分别倒地。倒地未造成陈某受伤,但由于倒地时甘某权的右手与混凝土地面碰撞,导致甘某权右手骨折。体育老师看见两人倒地并发现甘某权右手发生骨折后,马上与该班班主任把甘某权送到兴业县人民医院治疗,并通知了甘某权与陈某的家长。经兴业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甘某权于当天晚上转到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家长因赔偿款问题引起纠纷,甘某权的父母遂将学校及陈某的父母起诉至兴业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经兴业县人民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的父母赔偿甘某权经济损失27065.9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兴业县某小学赔偿甘某权经济损失6014.6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的父母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该案进入了执行阶段。
在执行过程中,陈某的父母一直坚持认为是两个小孩碰撞造成的意外事件,当时没有视频证据证明是因陈某推倒甘某权而导致受伤,且陈某当时也摔倒在地受到惊吓,陈某对此事并无责任。因此,陈某的父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家长的心情,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两被执行人采取思想攻势,阐明相关法律;对陈某父母说明陈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控制认知能力,陈某在人多的场合不注意避让,这种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同时也会威胁到自身安全;陈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树立表率,借此教育陈某,让其在今后成长的道路上更懂得保护自己。最终,陈某的父母同意与甘某权的父母和解,此案的执行也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原标题:两孩碰撞引纠纷 法官释法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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