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黄冰)从2016年10月1日起,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进行提高。
此次调整后,最高残疾等级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最低残疾等级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300元;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475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15元提高至555元。
原标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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