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兴业县龙安镇人覃某春,因水田引水纠纷问题,与同村的同姓兄弟发生争执、扭打,把覃某关划伤,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牢狱。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覃某春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覃某关经济损失6558.51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12时许,在兴业县龙安镇某村被害人覃某关家附近,因积怨已久的水田引水问题,刚从责任田劳作回来的覃某春与覃某关发生争执,后两人扭打缠斗在一起,在此过程中覃某春用干农活的木柄砍刀砍伤了覃某关。经法医鉴定,覃某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覃某关受伤后即被送到兴业县龙安镇卫生院住院治疗18天,造成经济损失为6558.51元。
兴业县人民法院认为,覃某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综合考虑了覃某春的认罪态度和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判后语:俗话说:“行要好伴,住要好邻”“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处理好邻里关系,做到互敬、互信、互让,和睦相处,有利于各自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利于各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水田引水问题是农村常见的问题,双方本可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为了逞一时之气,非要用武力来解决,结果一个进班房,一个进病房,一个受到刑罚要赔钱,一个忍受病痛卧床十几天,谁都不是赢家,还有可能结成一辈子的冤家,甚至影响到下一代。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搞好邻里关系,是促进家庭幸福、安居乐业的基础。
原标题:为水田引水积怨久 虽同村兄弟相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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