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玉州讯 玉州区一男子林某在与妻子黎某玲闹离婚期间,偷偷向王某清借款达百万之巨。在确认林某无法还款后,王某清将林某与黎某玲一同告到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近日,这一起借贷纠纷案在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在查清事实真相后,法院依法驳回王谋清对黎某玲的诉讼请求。
林某与黎某玲原是夫妻关系。2010年8月26日,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考虑到林某与黎某玲的婚生女儿正处在哺乳期,在该案的主审法官教育和劝说下,林某向法院撤回对黎某玲的起诉。但撤诉后,林某与黎某玲的夫妻关系并没有缓和,反而愈演愈烈,林某与黎某玲从此分居,断绝任何往来。在夫妻分居期间,林某以急需资金使用为由,3次向王某清借款,共计10585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并出具借条收执。但借款期满后,王某清多次追讨,林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王某清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处林某及其妻子黎某玲共同偿还债务,并诉称林某借款用于经商办企业、家庭开支等事宜,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林某与黎某玲虽为夫妻关系,但是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尽管林某为了孩子,同意撤回离婚起诉,但是夫妻关系已处在分居状态。而两被告工作收入颇高,对于王某清诉称林某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不现实,王某清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王某清向林某3次出借巨款,虽然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借,但每次借款黎某玲均不在场,王某清仅凭与林某“关系好”,借巨款给林某,没办理任何借款抵押担保手续。此外,王某清诉称林某借款用于经商办企业亦未能提供证据佐证。
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向王某清借款的行为,属于林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应由林某个人承担。王某清主张黎某玲对林某归还其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与黎某玲有任何关联性,为此,法院依法驳回王某清对黎某玲的诉讼请求。











北流市平政法庭林杜法官有一部“超级热线电话”
插上“科技”翅膀 点亮玉林智慧法院新名片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再上新台阶
玉林市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