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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演变成抢劫 被判了三年半

2015-03-30 08:53:58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梅 通讯员 陈华

   (原标题:偷鸡被村民抓 小偷小摸演变成抢劫,被判了三年半 获被害人谅解没真诚悔改,未获轻判)

   本想偷几只鸡,遇上村民围堵被抓,同伙为“救”他拔刀威胁村民,结果偷鸡演变成抢劫,他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6个月。在该案二审期间,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却因不是对其罪行的真诚悔改而获取,法院没有依该谅解书减轻其的刑罚。

   进村偷鸡被抓求救 ,同伙拔刀威胁得以逃脱

   玉州区的卢某某,现年35岁,小学文化。偷鸡的事情发生在几年前,卢某某的同伙李某某早被判了刑。卢某某则是在去年3月6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2010年7月15日13时许,卢某某和李某某窜到玉州区城北街道某村上。据卢某某供述,两人本来是约好去偷鱼,在经过村子时发现了几只鸡在一姓李家的门口,李某某就对他说,偷这几只鸡去卖比偷鱼容易。

   于是,卢某某就把背着的电鱼机放好,和李某某动手偷鸡,卢某某刚捉到两只,就听到有人在喊捉偷鸡贼。卢某某和李某某携鸡逃跑,很快,屋主李某追上并拦下卢某某,被卢某某推下水沟。李某爬起与随后赶到的村民将卢某某抓住。

   卢某某随即向李某某求救,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不停地乱划,这时,有一村民拿着竹竿打了一下李某某的头,李某某生气了,就拿着刀威胁村民放开卢。村民见李某某发疯地乱挥刀就怕了,放了卢,卢和李某某携鸡逃离现场。

   盗窃演变成抢劫,一审获刑三年半

   该案的一审在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玉州区法院认为,卢某某在实施盗窃被发觉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卢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劫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卢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卢某某持械抢劫,酌情从重处罚。

   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卢福利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卢某某不服,觉得自己只是偷几只鸡就被判了三年半,法院判得太重了,于是上诉至市中院,称他与李某某偷鸡被人发现后,即弃鸡逃跑,逃跑过程中其没有推倒李某,其行为是盗窃犯罪未遂,不是抢劫。原判以抢劫罪处刑过重。

   二审获被害人谅解,因没真诚悔改未获轻判

   在二审期间,卢某某的亲属提供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书一份,内容为李某表示卢某某对其本人未造成实际损害,请求法院对卢某某从轻处罚。

   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卢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院理由是,经核查,本案中,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李某某及卢某某的供述等说明,卢某某与同伙李某某在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原判依法以抢劫罪对卢福利等进行定罪处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正确的。

   至于量刑是否过重?市中院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根据卢某某持刀抢劫,属主犯等具体情况,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处刑适当。

   二审期间被害人的谅解能否获得轻判?市中院认为,经查,卢某某在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其所施以的推倒被害人李某的暴力行为予以翻供,即李某某的谅解并非是卢某某因对其罪行的真诚悔改而获取,故法院决定不依该谅解书减轻卢某某的刑罚。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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