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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怀孕女教师 幼儿园违法解除合同被判赔偿

2014-09-16 10:23:22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文

(原标题:解聘怀孕女教师 幼儿园违法解除合同被判赔偿 法院认为,虽合同到期,但女教师正处于孕期,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延续)

   劳动合同期满,幼儿园解聘了之前签约的女教师,不料,此时,对方已有孕在身。事后,女教师以园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未帮缴纳失业保险等为由,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近日,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两审,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65元、失业金损失8778元等。
   合同到期,解聘怀孕女教师
   2010年8月1日,刘芸(化名)进入玉林某幼儿园从事教师工作,虽然工作已两年多,但双方仅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
   2013年7月,幼儿园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刘芸的劳动合同关系,口头提出让她不用再过来上班了。此后,刘芸未再到幼儿园上班。幼儿园发放刘芸的工资至2013年7月7日。
   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刘芸已怀孕。刘芸在某幼儿园工作的年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10日共2年11个月零9天。
   失业后,刘芸还发现幼儿园未在其工作期间帮缴纳失业保险致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刘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幼儿园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及失业金损失等。
   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定后,刘芸不服,诉至玉州区法院。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幼儿园被判赔偿
   幼儿园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给刘芸?经审理,两审法院支持了刘芸这一诉求。
   法院认为,刘芸与幼儿园签订合同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4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幼儿园解除与刘芸的劳动合同时,刘芸正处于孕期,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幼儿园解除与刘芸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幼儿园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给刘芸。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以及刘芸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法院判幼儿园向刘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65元。
   至于刘芸提出的失业金损失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刘芸失业金损失8778元。
   法院的理由是,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幼儿园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给刘芸造成了损失,幼儿园存在过错,应依据《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幼儿园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在孕期的刘芸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依法应支付赔偿金给刘芸。按法律规定,还有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获得幼儿园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赔偿。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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