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讯(记者 黄清 张世海)认为他人在有权属争议的山岭上种植柚木树苗,“坏了村里规矩”,梁某伙同几名村民一起把618株柚木树苗全部拔毁,经专业价格评估机构鉴定核算,被毁苗木损失价值13843元。近日,博白法院审理了该案认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刑7个月。
去年6月19日,博白某村村民梁某发现同村的李某承包了村中有权属争议的山岭,并种植了大片的柚木树苗,为了泄愤,遂带领村中几名村民以山岭有纠纷为名,不允许李某在山岭上种植,把李某承包种植的618株柚木树苗全部拔起并丢弃毁坏。接到报案后,博白森警对被毁山岭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把涉案人员缉拿归案。
在庭审现场,梁某辩护,认为受害人在有权属争议的山岭进行经营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对案件的发生有直接的关联,并对被拔毁柚木树苗的数量提出了质疑。
博白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审理,根据被告人和受害人所在村庄生产队队长、林业站站长以及村民的证言,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证实并认为,山岭归属问题无纠纷,辩护方提出该山岭权属有纠纷才导致案件发生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鉴定被拔毁柚木树苗618株,是鉴定人员到现场调查,扣除了坟山等无林地,确定被拔毁木苗地的实际面积,通过抽查样地,根据种植株行距,计算出被拔毁的树苗数量,该鉴定过程客观、科学,鉴定结论正确,法院予以采纳。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其他个人目的,伙同他人破坏他人种植的柚木树苗,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7个月。对于民事部分的赔偿问题,双方同意以13843元进行和解赔偿,签订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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