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关于“破格提拔”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答:这次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对破格提拔提出了非常明确、非常严格的规定,明确了三大条件三种情形: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干部任用条例》还特别明确: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继续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作了进一步丰富完善。一是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二是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法,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质量。明确领导班子换届可以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既可以按以往做法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三是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区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同情形,分别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可以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保证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四是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这样修订后,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感情票”、“跟风票”,简单以票取人,拉票贿选等突出问题。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首次提出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是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是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是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是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是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干部考察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的多样性以及识人者的局限性,把干部考准考实也是一个难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一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三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这也强化了党组织在平时考察了解干部的责任。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改进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近年来,竞争性选拔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实现比较择优,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等。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哪些限定?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的十大纪律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纪律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具体是指:一是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是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三是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是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是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是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七是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是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是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是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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