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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支招如何防范“碰瓷”

2014-03-21 08:42:22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刘理桂 通讯员 梁璞

(原标题:3月20日,记者从玉林市公安机关侦破高速公路系列“碰瓷”抢劫案件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去年8 月份以来,玉林警方奋战半年多,打掉4 个“碰瓷”抢劫团伙,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0 人,破获系列“碰瓷”抢劫案250 余起。高速公路“碰瓷”案为何屡屡得手?车主在遭遇“碰瓷”案后该如何应对?记者就此采访了“2·16”高速公路系列“碰瓷”抢劫案专案组民警,为广大车主支招。 高速公路遭遇“碰瓷”莫慌张 民警提醒:及时报警不能私了)


犯罪分子在受害车辆后面利用作案工具,如用弹弓射受害车辆的后侧,制造响声,让受害人误以为发生了刮擦的交通事故,要求受害者赔偿。图为民警在演示犯罪分子作案过程。(记者 陈东 摄)

   现象——“碰瓷族”高速路上逼停受害车辆

   去年9月的一天傍晚,容县车主冯先生因急事驾驶一辆柳微车赶往玉林城区。在广昆高速公路容县段,一辆黑色丰田轿车突然加速,超过冯先生的柳微车一段距离后,将车停在行车道与紧急停车带之间。冯先生为躲避丰田轿车准备变道超车时,后面一辆白色凌志轿车瞬间超速紧跟着超过冯先生,停在前面,将冯先生的柳微车逼停。

   而就在冯先生减速停车的一刹那,突然听见车身有金属摩擦的异响,冯先生连忙停车下来查看。而对方下来4个大汉,硬说冯先生的车刮花了他们的凌志轿车,要价1500元私了。冯先生有急事赶往玉林,身上没有带钱,仅有的20元过路费也被抢走,还被他们踹了几脚。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冯先生遭遇的那一天,嫌疑人‘碰瓷’几次都没成功,直到傍晚才截下冯先生,但没想到只有20元现金,心有不甘之下,也把冯先生的过路费抢走了。”“2·16”高速公路系列“碰瓷”抢劫案专案组民警、北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黄友海告诉记者,自去年8月至今年2月,几伙“碰瓷族”时分时合,先后作案250多起,涉案金额90多万元,平均每起3000多元,平均每天作案8起左右,每次劫得赃款几百元、几千元、上万元不等。其中最少涉案金额是20元,最多涉案金额的一起达1万多元。

  “碰瓷”特征——多为二手中高档车辆

   目标会选择中高档车、女性司机和外来车辆

   “碰瓷”有何特征?据专案组民警介绍,犯罪分子驾驶的“碰瓷”车辆多为一些二手中高档车辆,如丰田、宝马、奔驰等牌子的车辆,车上一般有三四名作案人员,多为身材高大的男性。“碰瓷”后的共同表现是仗着人多势众软硬兼施,甚至通过胁迫、哄抢、骗、打迫使受害者“拿钱消灾”。

   “碰瓷”时一般会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或路段,目标一般会选择中高档车、女性司机和外来车辆,因为这些车主一般经济条件好,有可能会随身携带大量现金。而女性车主怕事,且判断能力相对较弱,容易进入“碰瓷”的圈套。

   在“碰瓷”前,嫌疑车会先紧跟着受害车寻找机会,一旦发现受害车变道,嫌疑车就猛踩油门挤上来。或者,嫌疑车在受害车前面故意开得很慢,当受害车跟贴得近时,便寻找机会紧急制动。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实际上两车根本没有接触,而是嫌疑车辆制造条件诱逼受害车辆变道,然后在受害车辆后面利用作案工具(如用弹弓射受害车辆的后侧)制造响声,让受害人误以为发生了刮擦交通事故,要求受害人赔偿。总而言之,犯罪嫌疑人总会制造一起让受害车负全责的“事故”,对其进行敲诈。


   民警支招——不要急于下车,及时报警不能私了

   那么,车主一旦感觉遭遇了“碰瓷族”怎么办?专案组民警表示,首先不要急于下车,立即报警,不能私了。犯罪分子利用的就是司机怕麻烦不会报警的心理。当他们看到司机已经报警时,一些犯罪分子有可能终止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谢绝”好心人的调停,故意虚张声势以引起路人的注意和同情。有的司机明知自己没有错,却害怕被围观,更胆怯警察到场。其实心虚的诈骗者更怕路人看穿其中的“猫腻”,这时司机只要抱定“坚持就是胜利”的信念,以足够好的态度去争取围观群众的同情,则会出现有利于自己的局面。

   此外,专案组民警还提醒车主要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防范措施,不要将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放在车内明显的位置,应当放在车尾箱或者是其他不容易发现的地方,尽量避免穿金戴银。当车行至转弯或交通混乱路段时要精力集中、细致观察,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以防授人以柄。当确认事故与己无关时,要注意保留好现场证据,留住目击证人,切勿私自移动现场。有条件的可装个车载摄像头。

   专案组民警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先后作案250多起,但玉林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只有60多起。“这说明广大车主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大多数存在花钱私了的心理。希望在广昆高速公路兴业、玉林、北流、容县等路段遭遇‘碰瓷’的广大受害者,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向玉林市公安部门补报。”

   法律法规——严处“碰瓷”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了解到,“碰瓷”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人们对“碰瓷”的法律定性还存在疑惑,一些“碰瓷”事件也被认定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也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早在2012年7月19日,玉林市公安部门破获2个高速公路“碰瓷”团伙。考虑到高速公路是一个特定的公共场所,在高速公路上实施“碰瓷”极易发生连环事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存在极大威胁,该2个高速公路“碰瓷”团伙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这在广西尚属首次。(记者 刘理桂 通讯员 梁璞)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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